老板,我要提前回家过年~~
看着别人都放假回家了,会计小白的内心是崩溃的,最近,小白遇到了个难题,不知道该如何处理。2018年1月取得开票日期是2018年1月的发票,但发票内容是“2017年12月的电话费”,且金额较大。
按会计的权责发生制,应该在2017年12月计提,待2018年1月拿到发票再附到2017年12月的凭证后;但税法上有一种说法是“以票定税”,这笔2018年1月开具发票应该在2018年所得税扣除,而不应再2017年所得税前扣除。而且2017年12月已结账。
那么会计和税法规定的不同是否会产生时间性差异,需要计提递延所得税资产?还是会计处理跟随税法的规定,在2017年12月不做账务处理,到2018年1月收到发票后再入账?
小白心中有无数个疑问,亲爱的会计小伙伴们,你们是否也有这样的困惑呢?
如果你也有这样的困惑,那么请锁定我们2月8日晚20:00直播,我在前排等你哦。
课程核心
(1)业务17年发生,开票日期 18年?
(2) 业务17年发生,开票日期是17年,18年报销?
(3) 业务18年发生,17年拿到发票?
(4) 业务18年发生,18年拿到发票,开票日期为17年?
以上四种情况的所得税扣除及进项税额抵扣问题。
观看方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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讲师简介
孟峰:女,注册会计师,孟峰财税工作室创始人,全国部分税务局纳税人学校特聘讲师,全国部分省市中小企业局特聘讲师,阿里巴巴集团创业者财税视频特邀讲师。
从事财务、税务政策研究及培训十年。擅长财税结合,抓住财务工作者最为关心的实务问题,通过案例深入浅出解析各项财税疑难杂症。